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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1161号

陈小庆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聚众斗殴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陈小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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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16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庆,居民。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启顺,浙江国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庆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铃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庆及其辩护人周启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小庆在义乌市米某酒吧内多次向“小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并将购得的冰毒部分贩卖给吴某、夏某(均已行政处罚)。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7月31日晚上,被告人陈小庆在���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xxxx宾馆附近,将一小包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2、2015年8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陈小庆在义乌市稠江街道楼某村楼下一区x幢好某多超市,将一小包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3、2015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陈小庆在义乌市稠江街道楼某村菜市场附近,将一小包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夏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庆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吴某、邵某、夏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红包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毒品上交清单,说明,羁押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被告人陈小庆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庆违反国家禁毒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小庆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小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周启顺提出被告人陈小庆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小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益民

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

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杜 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