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刘在春,男,汉族,1954年3月3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周岳胜,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徐圆圆,女,汉族,1985年8月13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竞买人钱梅芬,女,汉族,1944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秦淮区旭光里**幢***室。申请执行人刘在春与被执行人周岳胜、徐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迈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岳胜、徐圆圆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查明,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岳胜、徐圆圆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X号某某花园XX幢X单元XXX房产。经与该院协调,该院书面同意将上房产的处置权移交我院。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竞买人钱梅芬以1893300元竞得上述拍卖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裁定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注销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设定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X号某某花园XX幢X单元XXX室房产的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栖他字第221631号)。
二、注销抵押权人刘在春设定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X号某某花园XX幢X单元XXX室房产的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栖他字第257562号)。
三、将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X号某某花园XX幢X单元XXX室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竞买人钱梅芬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龚明顺执 行 员 林志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
书记员 李红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