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466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恩全,曾用名杨贵全,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毕节地区织金县。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18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3日转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由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从贵州省第一强制戒毒所押解带回并寄押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2016年1月27日因本案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恩全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德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恩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杨恩全从莆田市涵江区窜至福清市江阴镇综合菜市场5楼被害人刘某甲的租住处,从窗户爬入屋内,盗走被害人刘某甲放在屋内的人民币26000元、白银耳坠一对、女士黄金项链二条等物。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女士黄金项链二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3926元。2、2015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杨恩全从莆田市涵江区窜至福清市江阴镇浔头街34号5楼被害人严某的住处,盗走被害人严某放在屋内的人民币2700元、铂金钻石戒指一枚、男式黄金项链一条、女士黄金手镯一个、女士黄金戒指一枚等物。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男式黄金项链、女士黄金手镯、女士黄金戒指链共计价值人民币182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恩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608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恩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恩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杨恩全从莆田市涵江区窜至福清市江阴镇综合菜市场5楼被害人刘某甲的租住处,从窗户爬入屋内,盗走被害人刘某甲放在屋内的人民币26000元、白银耳坠一对、女士黄金项链二条等物。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女士黄金项链二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3926元。2、2015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杨恩全从莆田市涵江区窜至福清市江阴镇浔头街34号5楼被害人严某的住处,盗走被害人严某放在屋内的人民币2700元、铂金钻石戒指一枚、男式黄金项链一条、女士黄金手镯一个、女士黄金戒指一枚等物。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男式黄金项链、女士黄金手镯、女士黄金戒指链共计价值人民币182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收据、珠宝鉴定证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严某的陈述、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物证鉴定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登记表、被告人杨恩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恩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608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恩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恩全因本案被寄押的天数予以折抵刑期。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恩全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量刑规范化标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恩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恩全的刑期自2016年1月27日起,扣除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八天,至2020年1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恩全的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莹
人民陪审员 陈 斌
人民陪审员 林云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寒冰附注: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