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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556号

郑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556号原告郑某,女,住恩平市。香港居民身份证号:×××2602()。

委托代理人:王小娟,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住恩平市。香港居民身份证号:×××4701()。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 判 长  莫妙丹

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

人民陪审员  薛小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莉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