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556号原告郑某,女,住恩平市。香港居民身份证号:×××2602()。
委托代理人:王小娟,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住恩平市。香港居民身份证号:×××4701()。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 判 长 莫妙丹
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
人民陪审员 薛小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莉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