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676号罪犯邱贯田(绰号老邱),男,1951年8月7日出生,系老年犯,福建永定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龙新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邱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631.2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于2009年8月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367号刑事裁定,对邱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院又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819号刑事裁定,对邱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邱贯田考核期内违规12次累计扣14分,该犯考核期内多次违规,且财产刑义务未履行到位,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
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邱贯田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邱贯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