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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执552号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李开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李开兴,兰文娟,颜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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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西广场南路北(天虹商场一楼)。代表人廖雪俊,行长。被执行人李开兴,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生,住吉安市新干县,被执行人兰文娟,女,汉族,1989年5月16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颜建平,男,汉族,1964年4月1日生,住吉安市新干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开兴、兰文娟、颜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李开兴、兰文娟、颜建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颜建平所有的赣D×××××号小车一辆。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颜建平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扣押、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帅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长虹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赣0802执552号吉安市交通警察支队:关于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开兴、兰文娟、颜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开兴、兰文娟、颜建平拒不履行上���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如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颜建平所有的赣D×××××号小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附(2016)赣0802执55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