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450号原告天津轨道交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南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8085048。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明,天津少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立恒,男,194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刘畅,天津卓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韬,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轨道交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立恒、王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潘立恒已就涉诉房屋提起确权诉讼,本案需等待该案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阎忠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