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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171号之一

黄武生、庞利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武生,庞利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武生,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庞利波,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黄武生与被执行人庞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庞利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庞利波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2016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黄武生与被执行人庞利波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庞利波给付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190元,利息不用计算,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陆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良彬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庞 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和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