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719号
原告: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
法定代表人:陈邦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冯永亮,男,194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张建玲,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永亮、张建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永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