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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1719号

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与冯永亮、张建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冯永亮,张建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719号

原告: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

法定代表人:陈邦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冯永亮,男,194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张建玲,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永亮、张建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永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