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陈星瑞。
被执行人:连云港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星瑞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