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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行审94号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余兴邦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余兴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502行审94号申请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余市。法定代表人敖新春,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新余兴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姚晓宏,该××负责人。申请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新余兴邦实业有限公司(余)人社监薪支字[2015]22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余)人社监薪支字[2015]22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余)人社监薪支字[2015]22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余)人社监薪支字[2015]22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准予立案执行。

审 判 长  鄢平花

审 判 员  陈润根

代理

审判员  肖 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郎俊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