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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财保150号

郑华豪与方敏、蒋心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华豪,方敏,蒋心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财保150号原告郑华豪,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吴辰阳、陈郑凡,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敏,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蒋心芳,女,汉族,1956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豪诉被告方敏、蒋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请求对俩被告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912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由原告提供案外人游剑川名下的房产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保全被告财产的同时也应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方敏、蒋心芳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912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

二、对游剑川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XX路XX号凯旋花园1#XX复式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号)予以查封;

三、上述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爱心

代理

审判员  任魁钰

代理

审判员  杨航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