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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1840号

银川东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银川东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840号原告银川东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陈国忠,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志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强,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朱秀珍,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东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东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以被告暂找不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东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东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慧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