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648号原告张亚鸽,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袁水娜,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鸽诉被告袁水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亚鸽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亚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亚鸽负担。
审判员 李忠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