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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2648号

张亚鸽与袁水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亚鸽,袁水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648号原告张亚鸽,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袁水娜,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鸽诉被告袁水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亚鸽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亚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亚鸽负担。

审判员  李忠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