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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906号

陈增杰与张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906号

原告:陈增杰,男,1978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张宁,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陈增杰与被告张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陈增杰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戎 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