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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特198号

汪雪华、张四芳、葛建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汪雪华,葛建民,张四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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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特198号

申请人:汪雪华,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申请人:葛建民,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申请人:张四芳,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申请人汪雪华、葛建民、张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汪雪华诉请判令葛建民、张四芳归还借款410000元及利息47160元(计算至2016年5月6日,之后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并承担诉讼费。本案立案审查时,双方当事人接受本院诉前调解建议,并在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王蕾律师主持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葛建民、张四芳尚欠汪雪华借款���息共计457160元,于2016年6月1日前归还;

二、若葛建民、张四芳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汪雪华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可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维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