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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690号

林信燕非法经营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林信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690号罪犯林信燕,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仙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其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熊敏于2014年2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信燕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累计达标分14.2分;2015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信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信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