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4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建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美华,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邬 梅
代理
审判员 卞晓勇
代理
审判员 刘 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