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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3545号

珠海市华纶无纺布有限公司、东莞市欧源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珠海市华纶无纺布有限公司,东莞市欧源无纺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3545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华纶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园屏北二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706281-6。

法定代表人:林文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俊维,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景军,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欧源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富民布料市场*排**号。组织机构代码:55560430-X。

法定代表人:黄忠林。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华纶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欧源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6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7417元、逾期付款损失10577.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74.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70元、保全费1170元、执行费1898元,合计135106.9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欧源无纺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106.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志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雪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