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4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1009号七、八、十三至十六层、1009号之103号至104号商铺。
负责人:杨伟明,行长。
被告:周慧,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7187。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周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0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潘剑平
代理
审判员 魏春娜
人民陪审员 黄德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