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341号原告刘纪成。委托代理人朱玉怀,靖江市靖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新明。被告汪晓明。被告邵正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纪成与被告何新明、汪晓明、邵正铭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园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