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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2341号

刘纪成与何新明、汪晓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纪成,何新明,汪晓明,邵正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341号原告刘纪成。委托代理人朱玉怀,靖江市靖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新明。被告汪晓明。被告邵正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纪成与被告何新明、汪晓明、邵正铭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园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