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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烟台东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终本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东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73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宋德欣,局长。被执行人烟台东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光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91行审9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烟台东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烟台东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补发王东华劳动报酬20353元及加付拖欠金额50%的赔偿金10176.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7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汪田基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