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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126号

江苏中普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周庄承悦门窗加工厂、朱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中普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承悦门窗加工厂,朱彦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126号原告江苏中普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小明,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奚红,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阴市周庄承悦门窗加工厂。经营者朱燕峰。被告朱彦东。委托代理人高季平(受江阴市周庄承悦门窗加工厂、朱彦东的共同委托),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江苏中普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普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周庄承悦门窗加工厂(以下简称承悦门窗厂)、朱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普公司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承悦门窗厂,贷款发放人是江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村镇银行);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29日,2016年1月14日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500万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6.29%,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截至2015年12月20日,结欠本金500万元;2016年1月11日,浦发村镇银行将对承悦门窗厂的该笔债权转让给中普公司。2、人的担保情况:朱彦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承悦门窗厂应立即归还中普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9%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45%计算的利息。2、朱彦东对承悦门窗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承悦门窗厂辩称:对中普公司的诉称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不应承担罚息。

被告朱彦东辩称: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连带清偿责任没有异议,要求对借款本金及利息酌情予以减免。

本院认为:原告中普公司诉称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浮动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受让付款凭证、ems邮寄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承悦门窗厂、朱彦东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浦发村镇银行将对承悦门窗厂的债权转让给中普公司,并已通知债务人,故对中普公司要求承悦门窗厂立即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江阴市周庄承悦门窗加工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中普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9%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45%计算的利息。

二、朱彦东对江阴市周庄承悦门窗加工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45元(江苏中普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周庄承悦门窗加工厂、朱彦东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中普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铮

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

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艳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