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868号被执行人陈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强缴纳罚金2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205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强银行存款20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宪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敖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