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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868号

陈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868号被执行人陈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强缴纳罚金2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205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强银行存款20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宪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敖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