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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字第171号

乔某与曹某继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健,曹明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乔健。

被执行人:曹明红。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乔健与被执行人曹明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2008)即少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