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乔健。
被执行人:曹明红。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乔健与被执行人曹明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2008)即少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