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刘姝言(曾用名:刘潘红),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红艳,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
原告刘姝言行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姝言行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红艳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刘姝言行发现被执行人王红艳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周光庆
代理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