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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71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袁兆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4-26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袁兆学,葛守粉,袁兆关,袁春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住所地:莒南县城民主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86849179-9。

主要

负责人:邱华,行长。

被执行人:袁兆学,男,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葛守粉(系袁兆学之妻),女,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袁兆关,男,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袁春余,男,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兆学、葛守粉、袁兆关、袁春余债权纠纷一案中,已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没有发现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依法办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国田

审判员  史文思

审判员  卢言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景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