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116号罪犯高磊,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泰邢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磊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12月1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2014年5月3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期限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高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2次、嘉奖1次的奖励。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高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魁海
审判员 吴金魁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寒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