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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721号

刘乙兵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乙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721号罪犯刘乙兵,又名刘益兵,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福建省龙海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3月5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2月17日被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龙刑初字第4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刑期自2006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漳刑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8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8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乙兵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10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达标分21.8分;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乙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乙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