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特31号申请人周福兴申请人李电强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福兴、李电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由
审判员李正文进行了审查。经查明,2016年5月12日下午4时许,申请人李电强驾车从拾回桥镇开往后港镇方向行驶至田桥小学门口时,遇周福兴骑电动麻木车接学生突然转弯,李电强刹车避让时撞到周福兴的麻木车,导致周福兴受伤住院治疗,双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纠纷。同年5月25日,申请人周福兴与申请人李电强在后港镇云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周福兴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1300元由申请人李电强负担,双方当事人此后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争议。
本院认为,后港镇云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周福兴与申请人李电强于2016年5月2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正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诗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