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488号原告蒋某某,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被告吴某某,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以被告吴某某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