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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民初488号

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488号原告蒋某某,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被告吴某某,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以被告吴某某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