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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恢56-2号

商美茹与王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商美茹,王永亮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56-2号申请执行人商美茹。被执行人王永亮,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生,大专文化,陕西省宝鸡市人,无业,住咸阳市秦都区海南家缘*号楼。商美茹申请执行王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王永亮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商美茹借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自2014年3月5日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6元,由王永亮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2执恢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杨养荣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天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