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甲先。被执行人朱庭才。被执行人张春清(系被执行人朱庭才妻子)。申请执行人宋甲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朱庭才、张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宋甲先向本院提出正在与被执行人朱庭才、张春清协商解决本案,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甲先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案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展
审判员 曾桂文
审判员 唐国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礼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