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静,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佳,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
原告陈文静行与被告李佳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0)宣民初字第08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文静行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佳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宣民初字第08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陈文静行发现被执行人李佳具��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周光庆
代理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志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