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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1055号

陈文静与李佳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文静,李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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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静,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佳,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

原告陈文静行与被告李佳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0)宣民初字第08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文静行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佳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宣民初字第08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陈文静行发现被执行人李佳具��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周光庆

代理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志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