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198号罪犯陈威。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2月1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7年8月4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8月10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熟刑初字第0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责令被告人陈威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顾某。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8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威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威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和2015年1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2月获监狱记奖。陈威被判处退赔赃款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陈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