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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执1009号

冯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02执1009号

被执行人:冯项,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15。被执行人冯项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7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冯项应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冯项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冯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到市内各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冯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冯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702执10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振秋

审判员  余从展

审判员  曾建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远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