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02执1009号
被执行人:冯项,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15。被执行人冯项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7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冯项应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冯项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冯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到市内各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冯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冯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702执10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振秋
审判员 余从展
审判员 曾建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远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