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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1257号

柴某某与苏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柴某某,任某,苏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257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男。被执行人任某,男。被执行人苏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苏某、张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诉讼阶段作出的(2014)府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某名下的位于某地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任某名下的位于某地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任某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嘉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