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2357号原告赵贵清,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湖南泰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淳口镇高田村富上组。法定代表人聂中节,董事长。被告赵桂明,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贵清与被告湖南泰润食品有限公司、赵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贵清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贵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贵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赵贵清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