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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2357号

赵某a与赵某b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贵清,湖南泰润食品有限公司,赵桂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2357号原告赵贵清,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湖南泰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淳口镇高田村富上组。法定代表人聂中节,董事长。被告赵桂明,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贵清与被告湖南泰润食品有限公司、赵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贵清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贵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贵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赵贵清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