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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民初102号

陈正源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陈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陈正源,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陈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初102号原告陈正源,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法定代表人陈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芮文伟,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花,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代理人芮文伟,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正源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陈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正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正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正源承担。

审 判 长  田向东

审 判 员  何 亮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穆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