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973号
原告:廉吉付,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明启,枣庄山亭法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府前路21号。
负责人:杜伟,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廉吉付诉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吉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廉吉付负担。
审判员 秦显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路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