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89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27号投资广场。负责人郭党怀,负责人。被执行人于文斌,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被告于文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4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文斌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4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发现被执行人于文斌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周光庆
代理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志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