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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2516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51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高天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丰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