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51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高天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丰山 来源: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51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高天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丰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