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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196号

沈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196号罪犯沈阳。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3)昆刑初字第08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沈阳对被害人尚未退赔的财产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8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沈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沈阳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沈阳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沈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015年12月二次获监狱表扬。沈阳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及退赔均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沈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