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2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合浦县公路局退休职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逮捕,同年11月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侦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许某向中国建设银行合浦支行申领了一张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信用卡),卡号为:62×××51,截止2015年4月26日,许某已恶意透支23388.72元,其中本金14083.36元、利息9800.3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透支款项,许某拒不归还透支款项至今已超过三个月。2015年11月5日许某透支的欠款已结清。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因透支金额过多,一时无力还款,其并不知道恶意透支触犯了法律,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许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合浦支行申领了一张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信用卡),卡号为:62×××51。随后刷卡消费及提现,并陆续偿还部分款项。许某于2014年8月15日透支提现9700元后已无力还清欠款,同年11月27日,许某在明知自己已无力还清欠款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提现6466.68元。2014年12月19日,许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合浦支行还款1600元后再没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合浦支行的任何款项。截止2015年4月26日,许某已恶意透支23388.72元(其中本金14083.36元、利息9800.36元)。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合浦支行多次电话、信函及派专员等方式向许某催收透支款项,其仍拒不归还,至今已超过三个月。后许某的女儿许光东于2015年11月5日代其还清了所透支的银行本息。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授权委托书、报案书、被告人申领预算单位公务卡资料、建设银行客户信息资料、被告人持公文卡消费情况(交易明细)、账号透支明细、银行催收证明资料(含通话记录、挂号邮件清单)、还款证明(建设银行北海分行出具)、户籍证明、归案证明、证人刘某证言、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许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侦查阶段全额退赔了所透支的银行本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许某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淑湘
人民陪审员 郭建萍
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
二〇一三年一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润生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