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黄顺云,女,1966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方威风,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顺云与被执行人方威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苏0115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依该协议:
一、被告方威风赔偿原告黄顺云受伤后的各英经济损失共计4300元,于2016年3月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方威风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需向原告黄顺云加付违约金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方威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方威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方威风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5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尹之荣执 行 员 刘建民执 行 员 胡国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
书记员 张韵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