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刑更587号罪犯杨再高,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水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贵州省榕江县。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再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27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罪犯杨再高于2012年12月入监服刑,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再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6年4月25日以闽宁监减(2016)54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杨再高予以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再高减刑后曾一次违规被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惩奖审批表;3、裁判文书和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罪犯杨再高自减刑以来虽曾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再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小杏
代理
审判员 崔龙生
代理
审判员 韦晓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小凤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