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964-2号
原告:雷铁柱,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庆豪,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铁柱诉被告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赵庆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铁柱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赵庆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铁柱撤回对被告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赵庆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3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33元,由原告雷铁柱负担。
审判员 胡光月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含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