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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民终587号

向光立与金远珍、周宏俊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远珍,向光立,周宏俊,余吉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远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光立。原审被告周宏俊。原审被告余吉富,曾用名余吉付。

上诉人金远珍因与被上诉人向光立,原审被告周宏俊、余吉富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7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上诉人金远珍送达的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金远珍现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志兰

代理

审判员  潘 龙

代理

审判员  夏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