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79号原告陈敏,女,汉族,1998年12月3日生,住贵州省册亨县。原告丁传林(即原告陈敏的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397号。法定代表人姚燕玲,南京市江宁区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南京同仁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吉印大道2007号。法定代表人郭美保,南京同仁医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男,汉族,1986年6月3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南京同仁医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洪根,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丁传林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第三人南京同仁医院有限公司要求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已与第三人及被告在案外达成和解、继续进行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敏、丁传林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在本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丁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敏、丁传林负担。
审 判 长 熊文超
代理
审判员 谢 斌
代理
审判员 倪荣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