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708号原告谢吉云,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洪,内江市东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内江市众力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娟,负责人。本院在审理谢吉云与内江市众力源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谢吉云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吉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吉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吉云负担。
审判员 邓镇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小宇 来自